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烟草、雪茄烟及有包装的烟丝商标的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生产者、顾客的合法权益,提升烟草行业的整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推销活动的,需要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局商标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烟草制品商标的采用管理和监督;省级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烟草制品商标的采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经烟草局批准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方可申请和拥有烟草制品注册商标。
第二章 商标文字和图形
第五条 烟草制品商标文字、图形需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名称和图形应优雅、美观。
第六条 根据《专卖法》的规定,烟草、雪茄烟需要在包装上标明烟草国家准则中规定的内容和"抽烟有害健康"字样。
第七条 烟草、雪茄烟应按烟草国家准则规定的种类标注相应的种类。出口的烟草、雪茄烟应在包装上标明“专供出口”的中文字样。
第八条 除烟草局另有规定的商品外,在国内推销的烟草制品,需要以中文标明其商标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
第九条 商标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
第十条 除烟草局另有规定外,禁止标注其它任何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以及对商品水平引人误解的表述。
第十一条 中外技术合作和国内企业间技术合作开发的商品,需要提交有关合作协议、技术文件和成就鉴别报告等文件,经烟草局商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商标上加注有关合作字样及合作方的名称。
第十二条 禁止在商标上标注各种地方专卖、专营字样。禁止自行在注册商标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第十三条 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第三章 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投产前,其商标所有者需要将注册证、实用标识及有关文件,报烟草局商标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采用他人注册商标者,需要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采用许可合同。商标采用许可合同需要在烟草局商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有相应的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商标采用的管理工作,并打造完整的商标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同时向所属省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局商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应打造严格、完整的商标申请、印制、采用管理方案。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至十二条的,商标所有者应于1996年12 月31近日自行更改,并将新的实用标识报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局商标主管部门。对拖延不改的,烟草局将核减其烟草生产计划指标,并禁止该商品在中国烟草批发买卖市场推销。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十三条的,烟草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十四、十五、十七条的,烟草局不予核发准产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可依据本《规定》拟定具体管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88年4月8日公布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烟草、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烟草制品商标采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烟草局负责讲解。